当前位置: 教务首页 > 教务处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教学过程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密教学组织过程,建立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适应院系两级教学管理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教学过程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期教学进程编制办法

第二条 学期教学进程是全院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是学院各部门在安排各项工作时选择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学期教学进程通常是以一个学期为单元,主要包括学期周数、总周数的分配、各种教学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法定假日、寒暑假、开学、全院性需停课的重大活动时间安排。

第三条 学期教学进程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各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期教学进程的起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起草时间在执行学期的上一学期,起草时依据日历和各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草稿。草稿经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下发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期教学进程的项目(包含实践教学环节),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动,各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学期教学进程安排进行各教学环节准备,并届时组织实施。如遇临时变动,教务处要及时做出有关变动后的各项安排。

第三章 教学工作任务的实施

第六条 教学工作任务实施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进程。全院教学任务均由教务处统一下达。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专业为单位在学期初编制下学期开课总目录,由系部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由教务处下发教学任务通知书。其中专业课程由各专业主任安排任课教师,公共基础课程由教研室主任安排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审核后将教学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教务处,以便进行排课、选课等工作。

第八条 任课教师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即按要求编写授课计划,经专业主任、系主任审查签字,在下学期开课前一周交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系(部)对实验(训)课、多媒体课的开课时间、排课节数、分组数等要做好安排,在教学任务书和授课计划中标注清楚,上报教务处(实训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十条 任课教师资格审查按《教师任课资格及审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任务书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按组织程序下达的指令性文件,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因缺少教师而难以落实的教学任务,应由各系(部)负责具体解决。

第十二条 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合班课原则上不打破行政班级,一般2个行政班合班上课,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合班授课。

第十三条 被聘教师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拒绝分配的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实施学院教学工作任务时,如需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可提出调研报告由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章 排课、选课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排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排课依据学院现有教学条件、教育资源,保证在时间和空间上创造最佳的教学环境,排课范围为全院各类课程。

第十六条 排课必须遵循整体优化的目标,使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平衡,使场所占用、班级课表、教师课表处于最佳状态,排课原则如下:

(一)课程择优原则

骨干课程应处于最佳的时间和空间,利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和计算机辅助教学的课程,应考虑设备使用情况优先排课。

(二)合理搭配原则

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的课程、基础理论课与实验技能课要合理搭配;记忆性较强的课与理解性的课程、难度较大的课与较易理解的课等要合理搭配。

(三)实验(训)课统筹原则

实验(训)课的安排要适应产学结合的模式,满足专业教研室提出的开课要求,应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场地。上下午、晚上及业余时间均可排课,但应尽量避免排晚上课、业余时间课。

(四)不排课原则

应充分考虑学生不排课、教师不排课时间段;教室不排课、课程不排课时间段,除公共选修课外原则上周六、周日不排课,上午1-2节原则上不排体育课。

(五)服从工作原则

在排课过程中任何教师都应首先服从学院的排课要求和编排课表的最佳状态要求,不得因本人在校外兼职、兼课等原因而对排课提出特别要求。

第十七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排课的课程,其课件或电子教案须经专业主任、系(部)主任审查、把关。

第十八条 学院公共任选课的新课开设、教师任课、排课时间以及选课流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各教学系部可根据学生规模和专业特色提出开设新课程的申请。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下发教师课表,开学前下发班级课表。

第五章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任务变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课表是稳定教学秩序的基础。课表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轻易改动,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

第二十一条 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需停开或增开课应由专业主任提出调研报告,系(部)主任把关,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然后由教务处下发“课程变动通知”。

第二十二条 停、调课原则

(一)任课期间,教师不能因一般性私事要求停、调课;遇有个人大事、急事(包括临时生病)必须请假时,应尽量以少停、调课为原则。

(二)一般不应安排正任课的专任教师公出;不应在同一学期安排任课的专任教师(需停、串课)重复公出。

(三)确需停调课者时间不允许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应安排代课。

第二十四条停、调课申办程序

(一)任课教师按上述原则要求停串课时,由本人提前2~3天填写“停、调课申请表”,经专业(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审查并发布“停调课通知”。

(二)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时,也要及时由他人代办审批程序。

(三)不履行停、调课手续,擅自停、调课一律无效,并以教学事故处理。

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