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使教学重大事项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学院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教学重大事项决策行为,保证教学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教学重大事项,是指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院中心工作,在学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计划实施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以下教学重大事项须需经咨询论证后方可实施:
(一)专业建设规划及新专业申报;
(二)教学计划调整与优化;
(三)课程建设规划及课改方案;
(四)教学部门用人计划(包括临时增补及裁员等);
(五)教材选用计划;
(六)校内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
(七)校外实习实训建设及校企合作方案;
(八)面向学生设立的各类专项收费项目;
(九)教学专项成果培育、申报、建设与验收;
(十)其他教学重大事项。
第四条对教学重大事项的咨询论证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章;
(二)是否符合学院发展战略及党委统一部署;
(三)是否符合专业发展和课程建设规划;
(四)是否对教育教学具有直接的、必要的促进作用;
(五)实施方案是否经过周密的设计和充分的论证;
(六)是否充分考虑学院教育教学实际,切实可行;
(七)是否具备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
(八)是否符合职责范围;
(九)是否履行规范的程序;
(十)需要考虑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教学重大事项实行三级论证制度,填写《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重大事项咨询论证审批表》(见附件),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教学部门草拟需要论证的教学重大事项的基本内容,在专业(教研室)内充分酝酿和讨论,形成比较完善、周密的论证材料,由专业(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二)各教学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需要论证的教学重大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论证,形成部门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各教学部门向教务处提交必要的、充分的教学重大事项论证材料,包括论证过程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教务处对教学重大事项论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送审意见;
(五)通过初审的教学重大事项,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六)教务处汇总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对有关教学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七)教学重大事项必须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由各教学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与教学重大事项咨询论证的专家,由教务处组织聘请。
第七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