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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部门公文流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教学部门各类公文的起草、审核、发布以及归档管理,提高内部沟通的有效性,确保公文品质和公文处理规范,结合我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部门公文是学院教学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管理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件,本规定适用于以各教学部门名义行文的公文审批与管理流程。以学院名义发布的文件按学院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教学领域内发生的管理事件,必须在校系两级内实行公文流转、备案制度。

第四条 学院教学部门包括教学、科研管理职能处室,以及各教学院系部和教辅部门。行文关系根据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五条 各教学部门应在本规定的规范下做好相应公文的起草、审核与批准工作,各项工作的请示、汇报、部署及执行等均应行文,以纸质正式公文为准。凡未按行文审批流程发生的责任事项,由各部门担责。

第六条 根据教学科研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公文种类主要包括通知、通告、决定、申请、请示、会议纪要等。公文格式应符合公文行文的一般格式规范。

第七条 拟稿人根据部门领导的要求确定公文文种,拟制公文标题、正文、附件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教学部门拟文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质量,讲求时效。公文应观点明确、重点突出、文风严谨、文字简练,文种、格式、书写符合要求,内容准确。

第九条 公文起草后,应填写《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部门公文审批表》(见附件),经专业(教研室)主任、部门负责人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的宏观调控,公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需经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批后,再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示。

第十一条 各教学部门要重视公文的归档保存。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整理分类、登记造册,做好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