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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调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保证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创建优良教风、学风,结合我院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自觉维护教学课程表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第三条 教师病假、事假、公假、法定休假等,须按学院人事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教师请假需要调课的,须按本规定履行调课审批程序。

第四条 教师申请调课,应有充分详尽的事由,并填写《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见附件)。

第五条 教师申请调课,应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协调下,对请假期间的调课计划做出周密的安排。

第六条 教师申请调课,须经所在专业(教研室)领导、部门领导、任课班级所属专业和所属院系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教师申请调课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因突发性事由无法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的,应及时向所在院系部报告,由所在院系部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备案。事后教师本人应充分说明理由,及时补办调课手续。不准以电话、口头及纸条等方式申请调课。

第八条 调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协调各院系部及时向所涉及到的授课班级传达调课通知;体育场地、实训场所、多媒体设备使用等变动情况由任课教师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安排;校外兼职兼课教师调课由所在院系部负责。

第九条 校外兼职兼课教师申请调课,可由所在院系部代为履行手续,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第十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学期课表自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开学第一周内不予调课。

第十一条 学院对院系部实行调课总量控制。教师连续3天以上(含3天)请假调课的、教师所在院系部累计调课率超过3%的,原则上不予批准调课。极特殊情况必须调课的,须经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各院系部要严格控制教师调课次数,调课次数和调课率将作为考核评价各教学部门和任课教师工作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学院重大活动或重要工作安排必须占用上课时间的,须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临时调课。因学院重大活动或重要工作安排发生的临时调课不计入院系部调课率。

第十四条 教务处要对教师调课情况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教学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 凡未事先办理调课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一律视为教学事故,按照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20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