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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三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第四条 凡本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规定进行组织协调,各系部由系主任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系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系部领导办公会,结合学期情况研究顺利实施考试工作的措施,落实系部有关考试工作的要求及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明确考试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无论何种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1.无故缺课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无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学时超过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

2.有实验(训)环节的课程,学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实验(训)及实验(训)报告者。

第三章 试卷命题与审题

第八条 凡公共必修课和课程标准相同的课程,要根据课程标准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命题,由系主任指定其他教师命题。

第九条 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要重点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卷面分数中,“重点讲授部分”占80%,“一般了解部分”占20%。基础知识题、较难题、难题按7:2:1的比例掌握,使学生的成绩呈正态分布,不出偏题、怪题。

第十条 对所有课程必须出难易程度相同的期末考试卷三套,另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涉及论述、综述、案例分析题在标准答案中应给出答案要点,不得“略”过。评分标准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结合标准答案制定,但必须详尽、明确。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 理论课考核一般为闭卷。每套试题为百分制,考试时间为90分钟(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备案);试题应当全面检测学生的学习质量,题量适当,难易适中,覆盖面广,主客观题型结构合理;考核的知识点在同一份试卷内不能重复。严格避免有缺陷、不完整的试题出现,严格杜绝在考场上修改试题、为试题补充条件等。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把命好的试题先交专业主任(或教研室主任)详细审核并签字,之后再交由系主任审核并签字。系主任必须严格审查试卷,审核时应按大纲要求对题型、题量、难易程度、标准答案等全面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对试卷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要重新组织命题。

第四章 制卷与密封

第十三条 命题教师应按学院统一规定的格式(即《试题模板》)打印试卷,试卷字迹、图表必须打印清晰。试卷命题工作完成后,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老师统一将本系部的试卷和填写好印刷份数等内容的“试卷统计表”上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及各系(部)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与管理工作。试卷至少于考试前一天印刷完毕并密封盖章,试卷印刷中的废卷要当时销毁,不得外泄。

第十五条 考前试卷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机密文件,任何人员不得过问和传阅;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泄漏、暗示考试信息;在计算机上命题时,应注意信息安全问题。在试卷交接的各个环节中,教务处及有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做好交接的登记手续,防止试题的泄漏。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课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2.上午、下午各安排一场,笔试时间原则为9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

1.公共类课程的考场由教务处及公共教学部统一安排。

2.专业课程的考场由各系部及教务处协调安排。

3.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监考

监考教师由各系部安排,并将人员安排公布。40人以下的考场必须安排两人监考(不含巡考和主考);40人以上(含40人)的考场必须安排三人监考。

第十九条 试卷的印刷与管理

1.试卷要求打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图形准确,经命题教师校对,系部主任审核,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标准答案一并上交教务处。

2.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试卷等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按“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交开课系部办公室登记封存,长期保存。

4.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开课系部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了解教师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六章 考试方式

第二十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计,考试课成绩的计算方法是:平时成绩占20%—40%,卷面成绩占60%—80%;对于课程性质特殊,需按其它比例进行成绩总评的,按学期初教务处备案的考试方案执行。考查课和实践性课程的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讲座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不允许以一次期末考试成绩代替考查成绩。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含59分)以下。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式分为闭卷、开卷、综合(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微机操作)考核,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考试课程,不得随意增减。

1.闭卷考核:对于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应采取闭卷考核的方式。闭卷考核的命题既要突出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开卷考核:对于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开卷考核的方式。采用开卷考核的方式,试题应当重点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应当具有灵活性、综合性、考查智力和能力的特点,杜绝从书本上照抄照搬,鼓励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3.综合考核: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部分课程考核,可以根据学生上课出勤情况、课内测验、技能考试、口试、课内讨论、课外论文、社会调查报告等方面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考核依据的要保留原始资料,考核结束后建档保存,对于课内测验、课外论文等要做到规范、统一,标准可由任课教师拟定。考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论文1-2篇;课外作业;出勤情况;课内测验等。

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必须在结课前利用本课时间或课余时间进行。任课教师应在考查结束后3天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平台登陆学生成绩,并将学生成绩单签字后交系部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确定,但平时成绩(含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平时考核内容和方法开学时须向学生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平时成绩须在结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七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开考前15分钟(外语考试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座位安排、试卷清点、人数清查、证件核对、考场清理、宣读考场纪律、在黑板上书写相关内容等工作;按时发卷(以铃声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场规则,规范佩戴“监考”标志,在考场内手机一律关闭。监考期间不准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准在考场吸烟、不准看书、看报,不准随意言谈,不准翻阅考生试卷和解答试题,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学生对考场纪律提出质疑,经核实确因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出现考场纪律问题,将报请学院对监考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倾向,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调换该生座位;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将该生学号、姓名、情节做详细记录,同时注意收集证据,并立即报告巡考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后立即验收试卷,不得延迟,必要时请示巡考。对考试结束时仍在答卷的考生,监考教师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如考生不听劝阻继续答卷,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作弊处理。试卷收完后应立即清点试卷,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然后将试卷送至领取试卷处。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监考守则规定者,或被巡考发现监考教师失职而导致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学院将按《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 学生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把“学生证”放在桌面上,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开考后15分钟以上迟到考生不准入场考试,按无故缺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开考30分钟后经监考教师允许并上交所有考试材料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印刷不清,学生可在座位上举手询问,但不得对试卷内容发问。

第三十三条 闭卷考试科目,除证件、笔、橡皮及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文具外,其余物品(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在发卷前一律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交卷,提前交卷离开考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第三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学院将依据“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评卷及成绩录入

第三十六条 客观试题要有详尽的标准答案,主观试题要有评分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同一标准阅卷,卷面成绩要求公正、准确,不准无故扣分或加分。

第三十八条 各科试卷要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二人以上集体评卷,教师不能把试卷带离系部批阅。

第三十九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应把试卷封皮中相应的项目填写完整后统一组织拆封试卷并按要求登记成绩。试卷一旦启封,卷面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否则按违纪处理。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并编制成绩表。

第四十条 平时成绩评定必须以平时考查的原始记录为依据,按同一标准计分。平时成绩可由上课出勤情况、平时提问、作业、测验、试验等综合评定。学生考核总成绩等于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按比例相加,总成绩为学生的成绩档案记录成绩。

第四十一条 登记上报成绩由任课教师完成,登记上报成绩时要认真核对,严禁出现成绩漏报、错报等现象。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5日内由本人在网上填报成绩。未及时上报成绩者,将视做教学事故作相应处理,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成绩的,须到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教师须在考试结束三天内将试卷报送本系部办公室,并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并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学生成绩单,签字后交系部存档。

第四十三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若发现评分确有问题,须经集体讨论,由教师填写“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核成绩更改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成绩。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实行网上公布,学生上网查询自己的成绩。

第四十四条 学生查卷须向所在系部办公室提交申请,填写“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试卷复查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查卷。

第四十五条 评卷结束,任课教师认真做出试卷分析,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交系部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六条 评卷期间,禁止向阅卷教师询问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本规定自2011年6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