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训室器具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此制度。
二、实训室器具设备的采购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固定资产,必须单独建立帐、卡。
(二)单价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器具设备为低值设备,也要建卡,但不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
(三)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以上的器具设备属易耗品。易耗品应由实训中心建立流水帐。
三、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或捐赠的教学、科研专用器具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应按规定建立帐、卡。
四、一些贵重的器具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五、固定资产一律按原值入账建卡。如有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
(一)用于器具设备的加工改造的成本费,应增加其原值;
(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造成原有功能损失的应减少其原值。
(三)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均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值更改手续。
六、采购、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器具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对器具设
备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验收,并作好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