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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中心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一、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购置、使用、管理等事宜由实训中心主任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报教务处审批。

二、实训中心应配备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理实训室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三、低值耐用品管理规定

(一)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不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器具、用具等。

(二)凡出借的低值耐用品,必须在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应及时收回。

(三)对低值耐用品,损坏和丢失按100%赔偿。

(四)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报废由实训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五)低值耐用品报废残值收入,有偿调拨及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

(六)管理人员要定期将财产变动情况与实训中心低值耐用品总帐核对,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四、原材料、易耗品管理规定

(一)原材料、易耗品指单价在200元以下或耐用期在一年以下的物资,如消耗材料、玻璃制品、元器件、器具、工具等物品。

(二)实训中心要建立原材料、易耗品明细帐,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的进帐、出帐工作,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的原材料、易耗品的损失或丢失,一般按损失价值的10-50%赔偿;贵重材料的丢失按100%赔偿。

(四)原材料、易耗品报废报损价值在200元以下的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在200元以上的报教务处审批。其报废残值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