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完善器具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对公有财产的责任心,避免器具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师借用器具设备,但不在器具设备所在实训室使用 ,由借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在实训室器具设备管理本上登记(注明仪器设备编号、完好状况和归还日期)。器具设备的借出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三、学校内部部门之间借用的器具设备除上述规定外,还需双方主管审批,并提出具体借用办法。
四、借出校外的器具设备除上述款项规定的手续外,还需经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按规定申报核实备案,同意方可借出,贵重器具设备需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借用费以日计算,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并且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
五、因以下原因造成器具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应予赔偿:
(一)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器具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易动手操作;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器具设备;
(四)单位责任人或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被盗、失火、水灾等;
(五)公物私用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六)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
(七)实训时学生盗窃或以坏换好器具设备,对当事人应加倍惩罚。实训教师应加强管理,如视而不见应追究责任,若实训后即进行清理追查,可不追究管理者责任。
六、凡因第五条规定所确认的责任所造成的器具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做书面检查,除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七、损坏或丢失器具设备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估价或赔偿。
八、损坏、丢失的仪器 设备属几个人的责任,则根据责任的主次分担赔偿费。
九、借用收费及赔偿费用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