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器具设备的报废处理管理工作,充分挖掘器具设备的潜力,严格履行器具设备报废的申报和审批手续,杜绝资产流失和不正之风,特制订本规定。
一、器具设备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由实训中心和后勤处共同管理。
二、凡申请报废的器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超过器具设备折旧年限,经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实训的工艺要求。
(二)器具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
(四)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
三、器具设备报废的审批
凡须报废的器具设备,均由使用单位填写《器具设备报废单》一式四份,按以下情况审批:
(一)报废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器具设备,须注明报废的原因及器具设备的状况,由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经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报废1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器具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原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经实训中心主任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报废10000元以上的器具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实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四、报废器具设备的处理
(一)批准报废的器具设备,由实训中心统一回收、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行擅自留用。回收时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二)报废器具设备不得扩大范围,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者,须追查责任人,没收处理经费收入,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器具设备经批准报废后,实训中心应会同后勤处做好处理工作。
(四)器具设备报废处理的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严格履行手续,采用招标等形式争取优价,在招标的过程中会同设备使用单位、后勤等部门,力争为学校多增收残值。
(五)此项工作应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