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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校内实验(实训)教学是高职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实验(实训)教学,保证实训教学质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与要求

1.通过实验(实训)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2.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3.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及职业素养。

二、工作职责

1.组织分工

(1)分管教学院长主管全院的校内实验(实训)工作。

(2)教务处负责宏观协调与管理。

(3)实训中心和现教中心负责场所维护与日常管理。

(4)实验(实训)教学由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2.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实验(实训)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编制实验(实训)日程表,认真准备课程内容,熟悉实验(实训)相关情况,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使教学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校内实验(实训)安全。

(2)实验(实训)课前,填写“实验(实训)开出报告单”,初次指导实训者,必须进行试讲、试做、经校内实验(实训)室主任或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

(3)根据实验(实训)大纲要求,跟进实验(实训)全过程,对学生进行实践操作技能的指导,组织好各环节的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实验(实训)报告》并及时检查。

(4)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及安全纪律教育。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5)实验(实训)结束后,认真做好学生考核及实验(实训)总结工作,将《实验(实训)教学日志》报送教务处存档。提交实验(实训)总结报告,为各系(部)今后的实验(实训)教学提供资料,积累经验。

三、课程要求

1.实验(实训)教学指导文件制定

(1)实验(实训)教学大纲

实验(实训)教学标准是组织校内实验(实训)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实验(实训)教学标准应包括:校内实验(实训)性质、目的、任务和要求;校内实验(实训)程序及时间安排;校内实验(实训)考核内容、方式等。

(2)实验(实训)指导书

实验实训指导书是在实习实训教学大纲指导下,规定总体及具体项目的教学目标、要求、条件、实施进程和考核标准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是实习实训课程教学和评价的基本依据。实验(实训)指导书包括:实验(实训)总体目标要求、注意事项、实验(实训)理论基础、实验(实训)内容和进程、单元实验(实训)项目计划、实验(实训)考核标准及方式、实验(实训)报告。

(3)实验(实训)教学计划

每学期末,各系部要组织任课教师根据实验(实训)教学的要求,拟定下学期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具体包括:校内实验(实训)内容、校内实验(实训)要求与注意事项、校内实验(实训)分组情况、校内实验(实训)考核办法、校内实验(实训)地点、日程安排等。报教研室(或专业主任)、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

2.执行要求

(1)各系应于开课前上报实验(实训)教学执行计划,教务处、实训中心或现教中心各一份。所有校内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凡专业规定的校内实验(实训)项目、内容和要求,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增减实训项目、实训学时、改变实训内容、实训要求均需系部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2)校内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需由任课教师提出调整申请,填写“调课申请表”经系(部)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实训中心或现教中心备案。

(3)实训中心有权根据全校各实训室情况,统一调配资源,各系专业实训室有义务对其他系的实训教学开放,各系(部)要互相支持,互相协作,资源共享,提高实训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4)各系(部)应按课程分别对所属实训室的实训课程进行教学质量评定,有计划地组织实训教学质量检查、评定等活动,确保实训教学质量,并将实训教学质量评定结果材料,报教务处存档。

四、学生管理

1.实验(实训)课开始,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训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按旷课处理。要检查学生课前预习情况,凡预习不充分者不得参加本次实训。缺做实训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2.实验(实训)时,指导教师应讲明实训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要全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指导教师和实训技术人员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学生。在校内实验(实训)结束后,学生要认真完成校内实验(实训)报告,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训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对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对学生“校内实验(实训)报告”的记录检查。学生按要求整理好实训室并做好必要的卫生工作,经指导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验收后,学生方可离开实训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五、成绩评定

校内实验(实训)成绩是衡量学生校内实验(实训)期间表现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应修学分的一部分,根据专业及校内实验(实训)项目的不同,由各教研室(专业主任)统一确定校内实验(实训)考核方式,校内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为每个参加校内实验(实训)的学生评出等级记入学生必修课成绩。

1.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校内实验(实训)者,要有医院证明和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补训手续。请假累计时间达到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1/4以上者,取消校内实验(实训)考核资格。

2.学生完成全部校内实验(实训)任务,撰写并提交校内实验(实训)报告,按时完成校内实验(实训)作业,方可参加由各系部组织的考核。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笔试或其他形式进行。

凡培养方案规定作为一门单独课程的校内实验(实训),其校内实验(实训)成绩直接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非单独设课的校内实验(实训),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系研究确定)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如没有取得校内实验(实训)考核资格的,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

3.校内实验(实训)成绩评定参考比例:

(1)出勤、遵守劳动纪律、安全操作占20%;

(2)实习(实训)中的学习态度表现、校内实验(实训)内容掌握程度、现场学习效果等占30%;

(3)校内实验(实训)报告与考核成绩占50%。